出货地址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把握:
(1)假如交易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与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联系的,还是买受人安排联系的,出卖人的出货义务就是将标的物出货给第一承运人。因此,出卖人出货的地址应当是将标的物出货给第一承运人的地址。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不管第一承运人是由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安排联系的,该承运人需要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运输业经营者,而不应当是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我们的运输工具。
在有些国际货物交易中,合同虽然也涉及了货物的运输问题,但当事人使用了某种贸易术语,而该术语本身就涵盖了交货的地址,此时就不是本条规定的状况。
(2)假如标的物无需运输,这个时候假如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了解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出货标的物。
(3)在不是以上两种状况的其他状况下,出卖人的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标的物出货给买受人。出卖人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让买受人可以获得标的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