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职员聘用规范有关问题的讲解》(2003年12月十日)聘职员提出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职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第三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职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职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亨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需要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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